挂名股东被动承担责任?新规教您不再背锅
发布时间:
2026-06-15
挂名股东被迫承担债务的责任,新规教您不再背锅。在股权纠纷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是帮别人代持股的,也就是挂 个名,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要求追加赔偿责任的时候,虽然你是挂名的,但你只能先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向实际股东追偿,这个过程不仅繁琐,耗时长,而且等你去追查实际股东的时候,说不定人家早把钱转走跑路了,那么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挂名股东 履责就可能出现利好转折,对于股权代持和投资人权益保护共有9条新规,对挂名股东转机就在第31条、34条、35条,其中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要符合2个条件:1、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2、过半数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益,债权人想要追索挂名股东就需要证明代持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作为挂名股东可以和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对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这样做的好处是后续不管是公司还是外部的债权人,要求你因为是挂名股东而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人时,你可以把股东资格确认书拿出来,作为你免责的抗辩理由,让真正的出资人承担公司债务
上一页
案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