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登记和信用修复,一枚硬币的两面
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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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失信登记和信用修复,一枚硬币的两面
在我国,失信登记和信用修复的发展一先一后,皆是适应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失信登记也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信用治理的必然产物。信用修复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的配套措施,是细化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必要补充措施,是"惩戒与修复并重"的治理理念的贯彻。
一、失信人制度的发展历程

- 启蒙阶段:我国失信登记制度俗称失信人黑名单,源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最早出现于经济发展比较前位的广东省。当时司法环境面临“判决易、执行难”公信力危机,执行难倒逼司法制度的创新。私营企业发达的广东省最先摸索出失信人公示制度,并于2002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发布的《关于在网站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名单的通知》确定在广东省法院网站上对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以此向老赖施压,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此后其他地方也开始效仿。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法院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可以通过征信系统公布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法院执行中的失信登记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息,民众可以从不同的媒体上看到的老赖的相关信息。
- 建立制度: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列举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6种具体情形,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6种信息,同时也规定了屏蔽失信人名单的三种情况:一是全部履行判决,二是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三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可见在正式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制度的同时就考虑到了信用恢复的问题。
- 联合惩戒:2013年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标志着失信人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的一个开始,在这个网站可以查到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失信信息等,
2014年3月联合惩戒机制启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联合签署《“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首次明确失信人在出行(飞机、高铁)、住宿、贷款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2015年失信人惩戒范围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惩戒措施扩展至55项,包括限制担任企业高管、政府采购、招投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全面限制失信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
- 信息化与常态化:2016年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建成,实现失信信息全国联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信用中国"网站上线运行,成为失信信息公示重要平台。
- 制度成效:截至2023年,全国法院累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超1600万人次,300多万失信被执行人在惩戒压力下主动履行义务。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问题,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二、信用修复的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修复制度概括起来经历了三段发展过程:
- 程序从"模糊"到"明确":从2013年无固定流程,到2021年形成"申请-核查-公示-修复"闭环管理。
- 范围从"单一"到"全面":从仅覆盖法院被执行人,扩展至行政处罚、税收、环保等20余个领域。
- 理念从"惩戒"到"激励":通过信用修复鼓励失信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纠错。
2013年:失信人制度建立同时也规定了屏蔽失信人名单的三种情况,但并没有明确办理的流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纳入期限(一般2年,可延长1-3年)及信用修复机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善意执行”原则,对确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暂不纳入失信名单。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强调“审慎纳入、及时修复”,避免过度惩戒。
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信用信息修复是信用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修复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

2025年:11月19日公布国家发改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从此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有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此举成为帮助社会“重塑信用名片,赋能企业发展”,激活社会经营活动的又一重要措施。
失信人制度本质上是通过运用“信用惩戒”这一市场化手段,弥补传统司法强制执行力的不足,通过打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逃避司法执行的不良行为,树立全社会遵约守信诚信经营的营商氛围,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治理效果。
信用修复制度则通过鼓励失信人主动履行司法判决,积极纠正失信行为,重回信用体系,多地法院也推出"预纳入失信提示"制度,给予被执行人10-15天宽限期主动履行义务。
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好比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共同推动着我国社会治理从“行政命令”向“信用约束”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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