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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9个裁判观点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部分,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一年作出的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进行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从借款合同效力、还款责任承担、时效与管辖、本金与利息、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转让五个方面进行归纳,梳理相关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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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最新: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分别就:1.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2.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3.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
指导案例: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
20
03
高院再审明确:贷款已过诉讼时效,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还贷?
临沭农商银行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胡尊跃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消灭的仅是“强制保护权",实体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被申请人的账户划扣贷款本息。二、再审申请人自行扣划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三、涉案借款协议中关于扣款还贷的约定,实际上也是达成了一个委托协议,即胡尊跃委托银行在其不归还到期贷款时,有权随时从其存款帐户中划走相应款项以清偿债务,故临沭农商行根据其委托从帐户进行扣款还贷,并无不当。四、即便按照胡尊跃所主张的其与临沭农商行存在储蓄存款关系,临沭农商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胡尊跃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亦是在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应再向其进行返还。
把人“骂”进医院,能向骂人者索赔吗?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争吵、辱骂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纠纷需要用理性、文明的方式来化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生活中免不了鸡毛蒜皮的摩擦,但如果我们能够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胸襟与邻里相处,多说几句“对不起”“没关系”,生活将会少许多烦恼、添更多幸福,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温暖。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重赔偿!(高院判决)| 劳动法库
2016年2月26日,张大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大山不承担事故责任。2016年4月1日,家属与肇事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510468.5元。
裁判规则变了!最高院: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